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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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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机构可报考:物业经理、物业项目经理、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全国房地产中介人员、商品房销售人员、房地产营销人员(营销经理)。关于物业经理的报名时间、地点、费用、资料、流程、手续、要求,物业经理是哪个部门颁发的等详情,可咨询我。
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部门经理:从事或准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大专以上文化或、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三年。

全国物业企业经理使用说明
1 终生有效,全国通用。
2.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明,限于持者在岗期间使用。
3.本由全国城建培训中心统一印制,颁发。
4.持者在岗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5.本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

物业管理规模的逐步扩大和类型的多样化,为更好的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争优创新,建立健全行业优胜劣汰机制,推动物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显得尤为必要。早在2007年,办公厅就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而行业信用建设更是重中之重。2014年,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上回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发布。伴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除了对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做出支持以外必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将推动着物业管理的进一步良性发展,以此实现行业的长足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会和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报告。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规定,结合管辖小区实行情况,制定较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条款并公之于众,以方便产
消费者的了解和监督。
为尽快落实为贯彻落实人事教育司和住宅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的(96)41号文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及相关从业人员全部持上岗”的精神和98建房物字第18号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第61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物业管理的普及与发展,尽快赶上国际水平,应广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决定继续举办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http://www.sztsgz.com